菏财社〔2022〕5号
牡丹区、定陶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发区、高新区财政金融部、社会事业发展中心: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2〕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202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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