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审计局,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2〕216号
为更加有效应对我省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情况,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混和检测(不区分样本数量)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6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21日起施行,疫情期间有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0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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