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推进职业资格“放管服”改革,经报国务院同意,分七批取消70%以上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同时,由通过全社会公开遴选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前主要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但是,由于技能等级(岗位)设置不健全,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在纵向晋升上存在“天花板”问题,以及职业技能水平与使用待遇不能有效结合等问题,技能人员的地位和待遇水平不高,吸引力不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缺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工作实际要求。近年来,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虽已实现职业发展贯通,却难以有效引导广大技能人才立足本职、扎根岗位、实现岗位成长成才。为此,亟需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问:《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答:《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由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组成。《意见》要求,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其待遇水平,增强其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吸引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缓解技能人才短缺问题,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同时要求,坚持能力为本、科学评价、效果导向、岗位使用的原则,营造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十四五”期末,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普遍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第二部分,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体系。《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完善职业标准体系,促进职业发展贯通。明确实行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使有技能等级晋升需求的人员均有机会得到技能评价。

第三部分,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意见》提出,实行分类考核评价,采取不同考核评价方式,支持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技工院校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指出,首席技师、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一般应在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领域中设立,通过评聘的方式进行,实行岗位聘任制。

第四部分,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培养使用待遇相结合。《意见》强调,充分发挥技能评价对提高培养培训质量的导向作用,促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第五部分,加强服务监管。《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引导等工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做好评价机构备案服务,公布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质量督导和监管,健全评价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问:《意见》有哪些政策亮点和创新点?

答:一是健全技能岗位等级设置,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意见》提出,企业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结合实际,在现有职业技能等级设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考虑历史沿用、约定俗成等因素,对上述技能等级名称可使用不同称谓,并明确其与相应技能等级的对应关系。

二是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内涵。《意见》强调,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这表明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不仅是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更是兼顾培训、使用、待遇等在内的技能人才制度。

三是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目前实施的由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构成的技能评价,其评价结果与工资薪酬联系不够紧密,也就是说,技能水平在工资薪酬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反映。而此次出台的《意见》要求,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相匹配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制度,将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技能人才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突出技能人才实际贡献,通过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单独的技能津贴等方式,合理确定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

问:此次增设的学徒工、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具体有什么要求,其考核评聘工作如何开展?

答:《意见》指出,学徒工的转正定级考核,由用人单位在其跟随师傅学习期满和试用期满后,依据本单位有关要求进行。参加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学员按照培养目标进行考核定级。

《意见》强调,要稳妥有序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工作,不搞高级技师普遍晋升。特级技师评聘工作要在工程技术领域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对评审标准、程序、办法和配套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制定方案、组织评审、公示核准、任职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首席技师原则上从特级技师中产生。首席技师是在技术技能领域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公认具有高超技能、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首席技师评聘工作要在特级技师评聘的基础上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由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实施,采取基层推荐、地方或行业评审、公示核准、用人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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