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现对《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社〔2020〕6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一般补助部分和资助参保部分组成。一般补助部分主要用于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可在资助参保部分不足时调剂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参保部分主要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具体为:
(一)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救助。
(二)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给予救助。
(三)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用于对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的患者所发生或拖欠的急救费用给予救助。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和据实据效法进行分配。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一般补助部分)分配主要考虑困难群众人数(75%)、户籍人口数(10%)、自身努力程度(13%)、重点工作开展(2%,若当年无重点工作该因素权重并入自身努力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修正因素)等相关因素。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一)基础分配。
1.困难群众人数。以市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城乡特困人数作为分配依据。
2.户籍人口数。以每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县户籍人口数为分配依据。
3.自身努力程度。以市县财政投入数占其年度实际救助支出数的比例作为努力系数,按所占权重分配资金。
4.重点工作开展。对于承担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改革和试点的地区在资金分配时给予倾斜。
(二)结果修正。
1.财力调整。将市县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作为财政困难程度指标对基础分配结果进行修正。为避免财力差异过大对测算结果形成决定性影响,掩盖其他分配因素影响,导致修正结果出现新的不平衡,采取“保底限高”方式对人均财力系数进行同比例压缩修正。
2.资金扣减。结合各地补助资金使用结余情况,对滚存结余较大的市县,省级在分配年度补助资金时,根据结余情况适当扣减。
3.保障能力调整。对资金扣减后,需再分配的资金,根据财力程度设置保障能力调整系数,对于财力状况好的地区,不再分配资金,确保资金向困难地区倾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部分)根据川医保发〔2021〕14号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上,以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参保缴费标准、省对各地补助比例和过渡期资助参保水平渐退政策等为依据据实分配资金。
(一)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脱贫攻坚结束时锁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二)参保缴费标准。统筹地区当年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
(三)省对各地补助比例。省级财政对原非贫困县补助50%,原贫困县补助70%,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补助80%。
(四)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已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当地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75%、50%、25%进行资助,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资金30日内,将中央和省级医疗救助资金下达市县。市(州)财政部门收到上级医疗救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统筹使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本市(州)资金分配方案,于30日内分配下达至所辖非扩权县(市、区)。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结合上级补助情况,合理安排本级预算,确保救助工作责任落实。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困难群众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代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8〕22号)中关于医保个人缴费代缴的相关政策不再执行。修订后的《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含其他文字性修订)详见附件。
附件:《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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