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进行调整。
一、划定范围
彭州市全部行政区域。与2018年12月6日发布的《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划定范围保持一致。
二、禁用标准
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在彭州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在“成都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经审核获得国Ⅲ及以上或电动标识码的机械允许进入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内使用。
三、法律依据
(一)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
3.《四川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
政府令第346号)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人发〔2021〕26号)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
四、实施时间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自2022年6月22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
解 读 人:温守昌
联系电话:83750881
原文件:《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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