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我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威海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内涵与聘请范围。《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从社会公众中选聘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人员,聘请范围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律师、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党政机关人员等各界人士,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二)明确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与管理程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主要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向满足相应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选聘、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均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

(三)明确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职责与义务。《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要依法依规履行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社会监督,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评议、检查活动,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等职责。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好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私自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务等义务。如出现私自收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财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解聘,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四)明确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履职方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行为,可以当面向其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需要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如果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有违反监督纪律规定的,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反馈。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行政执法监督科 兰翔

联系电话:0631-589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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