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并于2021年11月1日施行。11月3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对规定进行了转发。12月8日,巴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对规定进行了转发并提出贯彻意见。2022年4月13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再次就落实规定提出贯彻意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什么?怎么存?存多少?返还吗?现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及我市转发通知及贯彻落实意见中明确的具体细化措施作如下解读。
一、工资保证金是什么?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定?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近年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为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制定了这一规定。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哪个部门具体管理?
我市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管理。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及时告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规定主要明确了哪些关键问题?
一是规范存储比例。根据全省规定,我市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巴中市行政辖区内有2个以上(含2个)在建工程,新增工程存储比例下浮为1.5%。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是明确存储形式。在巴中市行政辖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巴中市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过去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储在当地监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这种模式既占用企业流动资金,也容易形成资金沉淀,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多年后忘记还有资金存在财政专户,规定明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主选择经办银行,并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存储现金,有效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问题。
三是减轻企业负担。规定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他主体均不需再存储。同时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工资拖欠、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实施差异化存储,2年未欠薪其新增工程减半存储(我市执行全省统一规定,新增工程存储比例下浮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存储比例下浮为0.5%),3年未欠薪且落实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新增工程免于存储。
四是对欠薪企业提高存储比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巴中市行政辖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四、一旦发生工资拖欠,如何动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经办银行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被欠薪农民工。
在使用工资保证金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或开立新的银行保函。如果未按照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企业没发生欠薪,工资保证金会返还吗?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及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按程序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解除账户监管。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书,解除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规定还要求建立定期清查机制,对符合条件但企业未申请返还的,主动启动返还程序,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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