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效率,挖掘土地价值,形成滚动开发的土地供应新模式,规范推进片区土地1.5级开发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了《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土地1.5级开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土地1.5级开发解释
土地 1.5 级开发是指,为盘活政府预控的储备土地,加快战略地区土地预热,解决远景规划与近期开发诉求矛盾,政府将基础设施完备、土地出让较慢、潜在价值较高的地块,短期租赁给承租人进行过渡性开发利用,待片区条件成熟后,政府按约定收回土地,并按远景规划实施。
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从土地1.5级开发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项目准入、办理程序、合同要求、后续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和明确。
规划建设部将符合条件的1.5级土地开发项目提交管委专题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组织编制1.5级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参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规划建设部编制土地租赁方案,经国土空间委同意后组织供应(租赁),取得土地的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向经济发展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项目实施主体根据规划和土地租赁要求申请办理规划和建设手续。
三、文件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片区全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2年。
五、注意事项
1.5级土地开发项目租赁期届满,租赁土地由管委无偿无条件收回,规划建设部履行收回行政审核职能。
租赁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与土地租赁期限相同,期满后承租人须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土地租赁合同上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赁土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变相开发商品住宅项目。承租人未按照土地出租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或存在其他违反土地出租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管委有权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土地,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承租人与管委签订履约监管协议,违约责任在履约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对相关约定未达到履约监管协议要求的,应按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本意见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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