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支持通航重点领域发展财政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青岛市支持通航重点领域发展财政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青岛市通航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相关财政政策的审核、认定、奖励程序,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航空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意见》中涉及通航制造、运营和维修业政策的落实工作。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航企业。《实施意见》中相关专有名词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等行业规章解释为准。
第三条 通航制造领域支持政策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奖励标准。对我市通航制造企业,新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不含起飞全重150千克以下无人机)生产许可证(PC取证)的,按照企业年营业收入给予奖励,新取证机型创造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奖励2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奖励4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奖励6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4亿元,奖励800万元。政策期内每款机型奖励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由市、区(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二)申报材料
1.通航重点领域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通用航空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新取证机型创造收入情况);
6.企业年度缴纳税款凭证。
第四条 通航运营领域支持政策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奖补标准
1.对我市新取得中国民航局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运营资质的通航运营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其中“新取得”包括已取得该项资质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到我市后重新获得该项资质的情况。由市、区(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2.对在我市通用机场开展飞行活动的通航运营企业产生的飞行保障相关费用,按照年度飞行保障费用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由市、区(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飞行保障相关费用包括起降费、停场费、航路保障费、航务协调费以及通信设备使用费等。
(二)申报材料
1.对我市新取得中国民航局135部运营资质的通航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通航重点领域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民航局135部运行合格证复印件。
2.对在我市通用机场开展飞行活动的通航运营企业,申请飞行保障费用补助申报材料包括:
(1)通航重点领域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民航局135部运行合格证复印件;
(5)相关通用航空器适航证复印件;
(6)相关通用航空器飞行记录文件;
(7)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含飞行保障费用列支事项)及其他飞行保障费用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通航保障领域支持政策奖励标准及申报材料
(一)奖励标准。对我市新取得中国民航局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维修资质的通航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增加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额外各给予10万元奖励。由市、区(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其中“新取得”包括已取得该项资质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变更到我市后重新获得该项资质的情况。
(二)申报材料
1.通航重点领域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资金申请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中国民航局145部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5.增加美国联邦航空局(FAA)或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维修许可证的,提供相应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流程
1.市发展改革委每年7月31日前牵头部署相关资金申报工作,相关申报通知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本细则准备齐全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区(市)发展改革部门。
3.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符合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结合现场实地查验、企业信用查核等方式,综合研究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审核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奖补企业名单确定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市级与企业申报所属区(市)奖补资金承担数额,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市)发改编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将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下达有关区(市)财政局,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6.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区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青政字〔2022〕6号),市区(市)负担奖补资金比例具体为:市级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5:5分担;市级与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按照6:4分担;市级与高新区按照4:6分担;市级与即墨区2022-2023年按照3:7分担,2024-2025年按照4:6分担;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贸区全额负担奖补资金。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青岛市通航重点领域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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