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方案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的规定要求,保障城镇居民供水水质安全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决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三、出台目的

《烟台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切实解决了我市二次供水工作中存在的建设标准不统一、建设程序不规范、运营维护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

(一)明确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有关原则规定(第一条至第七条)。突出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和联系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新建二次供水设施规划、建设和验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强调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二次供水工程,应当由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和建设,并符合“三同时”的要求。

(三)明确原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相关要求和措施(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改造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四)明确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程序。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移交给公共供水单位的,由产权人或者原管理单位向公共供水单位提出移交申请,公共供水单位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可以与公共供水单位签订资产转移协议,办理资产移交,并列入公共供水单位固定资产。

(五)供水价格调整问题。目前我市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多数二次供水小区物业自行加价收取水费,居民有不同意见,这也与国家倡导的城市供水“同城同价”政策不相符。经与市价格主管部门协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水价格调整前,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公共供水单位收取费用的具体办法。供水价格调整后,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在城镇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六)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检测水质和禁止行为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五、文件的解读部门及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烟台市城市管理局

联系人:高绪涛

联系电话:0535-6151719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