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执行《德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三方托管关系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方便中心托管人员自愿申请解除托管关系,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德委办〔2016〕70号)精神,结合中心托管人员的现实需要,起草了本《办法》。
市国资委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发德阳通工汽车厂等9家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征求意见,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修改后,又向上述9家企业及市国资委领导、调研员、科室征求意见,并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还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函征求意见,两家单位回复无意见。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市国资委政策法规科出具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请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以(2022)康伦国法意第2号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市委政法委完成《<德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三方托管关系解除暂行办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工作。
2022年3月11日,《办法》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十次党委会通过。按程序,2022年3月17日通过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告时间30天,截止公告结束4月15日共收到意见1条,意见与《办法》精神符合。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办法》明确的适用对象是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不含本数)的托管人员,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第二条明确了解除托管关系的原则,界定托管关系解除后不再恢复。
第三条明确解除托管的程序:
一是托管人员自愿提出书面申请。
二是托管人员要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解除托管关系,具体是:
1.托管人员再就业的;
2.托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为参照标准;
3.托管人员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且家庭经济严重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德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是签订《德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托管人
员托管关系解除协议书》。
第四条明确了托管关系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一是自托管关系解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其签订的《德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三方托管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是托管人员解除托管关系后不能再次进入中心托管。
三是托管关系解除后,中心按其托管前所属企业实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的政策、标准及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工龄计算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其托管期间领取的基本生活费和中心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多退少补执行。
四是中心协助转移其社保关系、档案关系。
第五条明确《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六条明确《办法》由德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德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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