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改革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近年来有序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试点三轮改革,初步构建起了符合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新机制,一些长期困扰科研人员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通过工作督察和调研,也发现在政策设计、推进落实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挖掘更大潜力、释放更多活力。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21〕32号文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自主权下放更多、激励力度更大、服务管理措施更优、让科研人员获得感更强的25条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活力和创新动力,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系统总结前三轮改革经验基础上,通过实地调研、征求意见、部门会商,起草形成了《实施意见》,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将中央改革要求与我省管理实际进行了充分衔接,研究提出了九个方面32条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项目分层预算管理机制(2条)。主要是建立“财政对支出任务、部门对具体项目”的科研预算管理新机制,厘清财政与部门预算权责,凝聚工作合力。
二是简化项目预算编制(4条)。主要是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减少预算科目,下放费用类别确定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推动预算编制精简提效。
三是优化预算执行管理(6条)。主要是实行经费“直通车”限时拨付管理,下放预算调剂权,建立急需设备耗材“绿色通道”采购机制,提高报销效率,促进经费高效拨付使用。
四是改进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财务管理(3条)。主要是明确由单位承担决算编制工作,合并开展财务技术验收,放宽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减轻科研人员决算结题事务性负担。
五是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5条)。主要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强化绩效工资、人才薪酬、成果转化激励,鼓励横向课题取酬,积极构建体现知识、技术等要素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六是完善科研服务保障机制(3条)。主要是强化科研项目全过程服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任务实施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七是创新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4条)。主要是强化财税政策引导,健全投入激励约束,改进重点人才项目和新型研发机构经费支持方式,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增强创新内生动力。
八是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2条)。主要是健全绩效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监督检查,减少过程评价检查,推进数据共享和结果互认,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九是组织实施(3条)。主要是修订完善制度、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三、主要创新点
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突出政策覆盖面。所提32条措施涵盖了项目申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结题、监督检查等科研经费管理的各个环节,全面回应科研人员关切诉求,是一次系统的政策集成。
二是体现山东管理实际。除权限在中央的4条措施外,其余28条措施均为我省新提出或在国家文件基础上深化提升的政策,吸收了各方面改革创新的最新成果,既全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充分体现了山东特色。
三是细化实化改革要求。针对国家文件提出的有关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均逐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科研财务助理的配备方式;明确财务报销实行限时办理制;明确建立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双预警”机制;明确基础研究投入多元化的实现形式等。
四是强化改革配套联动。同步形成了财政科研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两张负面清单,首次梳理形成改革后单位需制定(修订)的制度清单并要求限时完成,待《实施意见》出台后将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印发执行,保障改革全面落实落地。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级立项实施的自然科学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文件印发前已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验收(结题)项目及新立项项目适用本实施意见。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