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区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在政策落实和推行过程中,依然出现银行贷不出、企业贷不到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小微企业有效抵押不足、担保增信措施偏弱 ,从而难以达到银行授信条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特别是今年,因疫情冲击,小微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更加凸显。
二、决策依据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张店区实施“政银担”业务暂行办法》。
三、出台目的和总体思路
     实施“政银担”业务,通过引导和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构建起政府、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疏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堵点,缓解企业因抵押担保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以金融服务的改善,实现金融赋能行动目标。
四、重要举措
    “政银担”业务是指张店区人民政府、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由担保机构为符合“政银担”业务实施条件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予以担保,银行再发放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和非自身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发生代偿后,实行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位一体、共同分担。代偿分担比例按照2:2:6,分别由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分担。同时政府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担保费补助。
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通知》要求:一是区政府成立“政银担”业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风险补偿资金运作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任组长,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张店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服务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开展“政银担”业务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交流互通。为确保我区“政银担”业务工作持续稳定开展,银行要做好贷款企业贷前审查,贷中、贷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对企业可能出现违反借款用途、挪用贷款资金或其他严重影响企业还款可能等违约情况的,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制止、挽救措施控制风险。三是严肃落实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解读人:王勇   张店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218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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