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足府办发〔2013〕197号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区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立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其奖励资金在区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技进步奖是区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获奖证明材料应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条 设立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大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区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名单由区科委提出,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等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区科委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分别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组成员。

第二章 申请对象、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八条 区科技进步奖授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属于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第九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区科委登记的科技成果,均可申请区科技进步奖。

(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基础性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三)推广应用项目: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管理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第十条 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一条 区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科普文章、经验总结、小试样机、不能单独应用的阶段性成果、生产实践不足一年、权属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重大工程项目类: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区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1.在推广应用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一定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推广应用市内或国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较大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推广应用区内或市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区内或市内先进技术和成果上有一定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类: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区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1.软科学研究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被国家级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一等奖。

2.软科学研究有较大创新,达到市内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被市(省)级及以上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二等奖。

3.软科学研究有一定创新,达到区内或市内先进水平,成果被区级及以上刊物采用或被政府部门采纳或被广泛应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普作品类:

1.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区级其他机关、在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 申报区科技进步奖的单位(个人)按要求填写《重庆市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第十六条 对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相关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对知识产权权属有争议的单位(个人),不能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已获国家、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再申报区科技进步奖。若对原成果有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申报区科技进步奖。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十九条 区科委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之后按专业类别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提出拟奖项目和奖励等级交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最终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然后交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向区科委提出,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裁定。

第二十条 区科委将通过评审的拟奖项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别设立应用技术成果类一、二、三等奖和软科学类一、二、三等奖(授奖奖项可以空缺)

(一)应用技术成果类(含第九条一、二、三、四项)

一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0元。

二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40000元。

三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30000元。

(二)软科学类(含第九条五、六项)

一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三等奖:授予大足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奖牌、荣誉证书,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奖励名额设置

(一)应用技术成果类

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7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

(二)软科学类

一等奖不超过1项、二等奖不超过3项、三等奖不超过5项。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以单位申报的,奖牌发给项目主研单位,证书发给从事该项研究工作的主研人员;区科技进步奖以公民申报的,证书发给主研人员,奖牌不再发放。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七人,二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六人,三等奖主研人员按贡献大小不超过五人。区科技进步奖奖金由课题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进步奖的,由区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期间不得向外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参与区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大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足府办发〔201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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