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二、制定过程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市州经验,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了《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范围。眉山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二)监管机构。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东坡区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和富牛镇、修文镇、尚义镇原象耳镇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工作,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作为具体承办机构,承担上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日常业务工作。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东坡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述3个街道和3个乡镇外其余乡镇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对象。已购买或自建等,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存量房交易,在网签合同中约定的应纳入监管范围的资金。
(四)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监管账户,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
(五)办理程序。交易双方签定网签合同;买受人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专户;交易双方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交易完结,划转监管资金给出卖人;资金监管终止。
(六)其他事项。说明了三种可免予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况和交易终止处理办法。
(七)有效期。《通知》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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