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确立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医用设备配备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并对设备分类、品目和数量进行了规定。妇幼保健机构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配相应设备。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设备分类:按照妇幼保健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需求,分为孕产保健设备、妇女保健设备、儿童保健设备、医用基础设备、急诊急救设备、功能检查设备、影像检查设备、生物理化检验设备、病理检查设备、手术室麻醉室设备、中心供应室设备、健康教育培训设备、遗传实验室、生殖医学实验室和信息化设备等 15类。
其中遗传实验室、生殖医学实验室和信息化设备等 3 类参照相关标准,其他 12 类设备品目共计 249 种。
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备品目: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 193 种,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设备品目基础上增配 56 种,具体品目按照附录 A 的规定。
有条件的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选配。
其他要求:作为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设备配备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40 号)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取得相应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遗传实验室设备配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19〕297 号)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取得相应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生殖医学实验室设备配备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 号)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化设备配备按照《关于印发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8〕4 号)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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