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充分体现四川特色,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全省各类水域管理保护全覆盖,从江河、湖泊到沟渠再到小微水体,都实现有人管、管得住。完善了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了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河湖长制运行机制,并强化了河湖长制监督考核。
其中,《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对五级河湖长及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对以前未明确的村级河湖长责任也作出了规定。比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等工作。
四川高度重视跨界河湖管理保护,不断强化联防联控工作。目前,我省与7个相邻省市,全部签署了跨界河湖的联防、联控、合作协议,省内累计签署跨界河湖,合作协议779个。其中“川渝打造跨省河流联防联控联治合作”获评全国“2020基层治水十大经验”。比如,我们与重庆市共同发布《川渝跨界河流管理保护联合宣言》,成立全国首个跨省市河长制办公室——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并互派工作人员开展工作,联动推进川渝跨界河流联合“治三排”“清四乱”“清漂”等专项行动;川甘两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共同出资1亿元用于黄河流域保护治理;川滇黔三省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联合制定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和条例,三省赤水河流域县级河长分别跨界兼任对方副河长。以上这些都是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治理的典型案例。
条例部分条文解读:
一、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河湖长制就是由各级地方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湖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推进落实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四川是千河之省,也是全国唯一一个长江、黄河干流都流经的省份,是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的水源涵养地、补给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是“中华水塔”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面积48.6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江流域面积46.7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面积1.9万平方公里;全省共有河流总计8000余条,其中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有2816条;有天然湖泊400余个,其中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及以上天然湖泊有29个;有水库8000余座、重要渠道5000余条。基于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等特殊省情,保护好四川的江河湖库,既是保护四川水生态环境、维护8千多万四川人民生命健康的需要,也是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
四川实施河湖长制五年来,将上述河、湖、库、渠全部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围,实现了各类水体的全面覆盖。全省5万余名河湖长积极行动、扎实履职,全力以赴把四川水环境保护好、水资源管护好、水污染治理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确保了“千河之省”碧水长流。2021年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1-11月,203个国考断面,194个达到Ⅲ类以上,优良断面占比95.6%,主要河流出川断面水质全部达到优良。
河湖长制“六大任务”的主要内容是: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清理整治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恢复河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3.加强水污染防治。明确河库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改善水环境质量。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水环境。
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库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6.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
二、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增强公众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河湖管理保护宣传,主要面向社会公众讲解普及推广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并让爱河护河和参与河湖管护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行动。在这里,公众不仅指个体公民,也包括由个人组成的民间组织、营利性团体、服务组织等。
不同类别的公众都应积极参与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来。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应注意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公众全过程、全方位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立法、决策、治理、管护、监督和宣传教育等环节。
成效:近年来,全省注重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发动。宣传工作成效不断凸显,四川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公众参与度也日益提升。2018年以来,四川省河长制办公室连续三届获得水利部主办的"守护美丽河湖”短视频公益大赛优秀组织奖,全省共有63个作品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等奖项。2020年全省评选出14名省级优秀河湖卫士,1人被评选为全国最美民间河湖卫士。2021年四川编撰出版全国首部河湖长制大型综合性年鉴——《四川河湖年鉴(2020卷)》。2021年,“四川河湖”微信公众号关注量达14万人,全年浏览量达3400万余人次,其中“美丽河湖巡礼”专题浏览人数达到60万人以上;全省“七进”宣传活动开展宣讲5万余场次,覆盖人群近400万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00万余份,发放调查问卷40万余份;庆祝建党一百周年暨第三届“寻找最美家乡河湖”主题征文和摄影活动投票网站访问和参与投票人次超过3300万,累计总票数达1160万以上;全国范围首次开展点赞“十三五”·“川”流不息——行走长江黄河四川段主流媒体采访活动,覆盖12市(州)近4000公里行程,形成中省主流媒体报道200余篇和相关画册及视频材料。
三、第九条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
第十条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
河湖长,顾名思义就是一河(湖)之长,就是牵头管理某一条(个)河(湖)的人,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河长:说到治水管河,中国人第一个想到的一定是大禹。历史上大禹曾经为治理黄河水患,三过家门而不入,最终完成了治水大业,成就一段佳话。
四川省历史上最出名的河长:战国时期蜀郡太守李冰治理岷江,修筑都江堰,解决了岷江泛滥成灾的问题,造就了四川“天府之国”的美誉。
全省河湖长设立情况:2017年实施河湖长制以来,全省上下按照“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近5万名,其中省级26名、市级400余名,县级近4000名,乡级近15000名,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近30000名村级河湖长,对全省各类水域进行全覆盖管理保护。
总河长:我省实行双总河长制度,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其中省总河长由省委书记彭清华,省委副书记、省长黄强担任。
省级河长:全省设沱江、岷江、雅砻江、安宁河、长江(金沙江)、大渡河、嘉陵江、涪江、渠江、青衣江、黄河、赤水河、琼江及泸沽湖14个省级河湖,分别由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24位省级领导担任省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省级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市、县、乡、村河湖长分级分段(片)负责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
成效:五年来,全省各级河湖长知责明责,认真履职。因河施策,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行差异化治理,滚动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3562册,完成224条河湖健康评价;定期或不定期以“四不两直”明查暗访、联合巡河等方式开展河湖巡查调研,巡查河湖水质、河湖保洁、入河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妨碍行洪、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共巡河问河530余万次,整改问题70余万个;强化流域河湖联防联控,统筹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省各级签署联防联控协议779个。
在各级河湖长的不懈努力下,四川河湖面貌不断改善,水环境水生态不断向好,巴蜀大地处处呈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良好态势,四川省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激励表扬。2021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创“十三五”以来最好水平,203个国考断面,195个达到Ⅲ类以上,优良断面占比96.1%(其中“十三五”期间的87个国考断面优良率100%,较“十三五”初期提高26.4个百分点),V类和劣V类断面全面消除,优良断面数为全国第一,切实担起了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的重任,有效保障了一江清水向东流。
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承上”作用。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协助河湖长全面了解责任河湖情况,做好巡河方案,完成巡河任务。组织河湖健康评价、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工作清单。
“协调”作用。协调组织同级职能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六大任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责任河湖河湖长制工作暗访、督导,协调处理责任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督下”作用。督导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落实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工作清单任务。通过巡查暗访,查找水污染、河湖“四乱”、生态流量、小水电专项清理整治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协助河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
目前,全省各级都设立了河长联络员单位。其中,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12个,生态环境厅,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分别担任14个省级河湖的河湖长联络员单位。
成效:2017年河长制推行以来,各河长联络员单位沟通上下,衔接左右,成为河湖长、河长办和职能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结合职能职责,创新举措,积极推动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和水环境治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如: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全面完成“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积极推动排污口试点整治,全面推动赤水河排污口试点,纳入规范整治13个已全部完成;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审计厅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专项审计中重点关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将岷江重点流域的涉水环境问题全部纳入审计,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公安厅会同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采砂综合整治和打击“沙霸”行动,破获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75件,移送起诉审查160人,组织召开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全面深化河湖长制资金保障工作,包括水环境治理,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河湖保护治理、小水电清理、河湖长制激励等方面,并推动建立川渝长江、川甘黄河补偿机制。
五、第十三条: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省、市(州)、县(市、区)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乡(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问题,监督指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我省实行双总河长制度,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总河长,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推动落实年度重点工作。2017年以来,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4972名。
各级总河长充分发挥“领头雁”作用,紧扣河湖长制“六大任务”,扎实推进河湖水生态治理,带头开展巡河调研,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带领全省5万余名河长巡河问河530余万次,整改问题70余万个,河湖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河湖生态得到持续修复,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各部门在各级总河长的统筹指挥下,真抓实干、认真履职,全面构建了“党政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新局面,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
六、第四条第二款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不同流域、行政区域和行业。我省河湖众多、水系发达,保障河湖健康,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一河(湖)一策是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实行差异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方略;通过精准发力和精准治理,旨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水问题,推动全省水环境水生态不断向好,展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美丽画卷,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基础,是因地制宜、科学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重要技术支撑,是包含相应河湖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责任主体和治理措施等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涉及水利、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及林草等多行业部门的“多规合一”的综合性方案,用以指导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具有“精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的特点。
一河(湖)一档是指针对河湖建立档案,包含相应河湖的名称、所在水系、上下游关系、河流(段)长度、湖泊水域面积、所涉行政区、水文、河湖长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信息,用以筑牢河湖长制工作基础,不断提升河湖保护和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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