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11月8日,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于2020年7月3日印发的《眉山市关于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两年计划(2020—2021年)的指导意见》(眉建发〔2020〕41号)有效期已到。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电梯增设工作实际,通过走访部分群众、县(区)、社区及电梯公司,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基础上,形成了《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12日至18日,通过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2月,书面征求了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等19个部门(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组织实施、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城镇既有住宅电梯增设1000部以上的工作目标;适用范围有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等4个条件。
(二)组织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包括动议表决、编制电梯增设方案、优抚条款等10个方面;电梯制造企业要依法做好全生命周期质量技术保障服务,保障电梯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资金筹措包括业主自筹、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电梯增设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职责分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供电部门和专业经营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四)保障措施。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电梯增设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单位要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
《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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