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执法排污许可领域8个典型案例。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典型案例发布宣传,扩展典型案例应用,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作为《指导意见》出台后公开的首批典型案例,这8个案例主要关注了哪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指导意见》中又有哪些具体部署?
无证排污仍然存在
“十三五”时期,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快生态环境制度衔接融合,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汪键介绍,截至2022年3月,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已将329.28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基本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然而在当前,无证排污现象仍然存在,通报中便有相关案例: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黑之宝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未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且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此外,典型案例中也涉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平湖市新埭镇家华抛光氧化厂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时未如实申报镍污染物排放情况,使用热水封孔工艺代替含镍封孔工艺隐瞒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
《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
加强监管确保按证排污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督察专员李天威告诉记者,截至2021年年底,共查处各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案件3500余件,罚款金额3亿余元。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其对排污的总量、浓度、排放方式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数量依旧不少。”李天威说。
典型案例中,江苏省苏州市嘉诠精密五金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对氮磷废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单独收集处理后回用,而是混入综合废水一同处理,且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加药装置未正常运行,导致混合后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排入黄埭污水处理厂。重庆市国豪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均超过其排污许可证中执行的浓度限值。
如何让排污证制度成为一个有牙的“老虎”?去年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指出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的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针对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加大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重罚,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
哪类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除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还包括一些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广东省肇庆市珊西五金工艺(肇庆)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海南省海口市海南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交2020年季度及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黑龙江华丰煤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运维记录、运行台账存在记录不全的问题,辽宁省大连市浙岭(大连)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登记。
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相关同志告诉记者,针对此类不会填、没报告、有瑕疵等程序性问题,考虑到其危害后果轻微,在具体案件执法过程中秉持减轻处罚的原则。而这四起案件的处罚金额也证实了此种说法:四起案件的处罚金额均不超过五万元,相较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动辄二三十万的处罚金额大大降低。
这样的处罚符合《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初次实施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或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鼓励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许可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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