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政策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精神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印发了《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医保〔2022〕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和进一步明确。现将《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调整了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原“以实际休假天数支付生育津贴”之规定,调整为按“顺产158天;剖宫产(难产)17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5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复通28天;输卵管复通28天;男职工护理假20天 ”予以支付。解决了生育津贴支付经办难的问题,同时也进一步提高我市职工生育保障水平,支持和促进人口增长。 

    二、明确了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通知》中明确了财政供养人员不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其原因是全市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未受影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精神,不再支付生育津贴。

    三、明确了政策施行时间

 《通知》施行时间明确从2022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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