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优化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威海市司法局联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和市先后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文件,对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在实践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工作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少数地区和部门没有全面有效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利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为从制度上防范影响公平竞争的问题,促进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落实,打造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出台《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是做好公平竞争审查材料与合法性审查材料的衔接。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在送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时应按照规定一并提供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结论;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单位在送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时还应提交征求市场监管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材料。缺少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送审单位补充材料,待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促进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落实。

二是强化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含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下同)在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时,要将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和例外规定等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提出审查意见,为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三是规范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备案,应按规定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司法行政部门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审查报送备案材料中是否按规定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对报备文件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对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对备案审查后发现报备文件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坚决消除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障碍。

四是深化合法性审查机构与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中遇到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疑难问题,合法性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与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有关单位要共同研究解决措施,确保出台的文件和决策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单位在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合法性审查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调研论证,全力提供法律支持,促进问题解决,共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深入。

五是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的考核督导。将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落实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机制的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重点考核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有无因公平竞争审查不到位导致负面影响的案件等指标,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化水平。加强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联动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联动工作机制对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水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促进作用。

三、政策解读人

联系人:备案审查科徐新合

电话:589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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