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33号)(以下简称《清单》),为更好落实《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部署重庆作为首批试点城市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二、目的意义
行政强制措施关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是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最大的执法方式之一。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通过《清单》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机制化,可以大幅降低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还建立健全了柔性监管新方式,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制定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四、主要内容
《清单》提出了3类45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涉及广告、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直销等8个市场监管领域。
(一)依法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清单》明确了特定情形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共7个事项,如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清单》明确了34个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例如广告中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专利有效。
(三)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情形。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清单》明确了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市场监管管理目的的4种情形,例如为防止证据损毁,能够通过先行登记保存达到保存证据目的,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继续销售,且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等。
五、适用条件
一是基本条件,即部分事项当事人皆应能够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特殊条件,部分情形有特定的条件,例如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但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
六、适用原则
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至(四十一)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符合《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七、实施时间
《清单》从2022年4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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