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

根据《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有关规定,现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管理明确如下:
    一、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属于公务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和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等。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单位)
均不得无编制、超编制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各地各部门
(单位)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总数为车改时核定的编
制数,加上车改后按规定新增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之和。
    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编制核定主要依据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执行特殊工作任务需要,未限定配备部门(单位)范围。在核定编制内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市县财政部门审批。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障明显不足,需要增加编制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平衡保障。市(州)明显保障不足的,由市州财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核批。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审批,中央或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有明确行业配备标准的,按照行业配备标准进行审批。无行业配备标准的,主要依据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执行特殊工作任务量的变化情况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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