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降低大规模核酸筛查和高频率检测的成本,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即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28/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1)”项目名称修改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编码不变,不再区分样本数量,价格统一调整至8/人次。两个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二、《通知》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按规定在不超过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不区分检验方法;“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不区分检验方法,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

四、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按《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服务,应同时提供单人单检和多人混检两种服务选项,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愿检尽检”的群众自愿选择。对单纯进行核酸检测人员,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

六、《通知》自202247日起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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