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杰敏与被告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纠纷一案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民辖监2号

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

  原告余杰敏与被告广州市东山区立新工商联合公司、第三人广东省煤炭建筑工程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的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辖监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04民初37849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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