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小微企业主要是指危险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小的企业,还包括机动车维修点、科研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等社会源。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但种类杂、点多面广,如不及时收集处理将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小微企业长期以来受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困扰,亟需打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等有关要求,我们组织起草了《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对加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助于推动各地完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加快解决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难题。
  问:《通知》对开展试点作了哪些要求?
  :为做好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通知》提出了七方面要求。
  一是充分认识试点重要意义,把开展试点作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一项具体环保举措。
  二是因地制宜,统筹考虑辖区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收集单位。
  三是按照高标准、可持续的原则,严格收集单位的审查。
  四是明确收集单位责任,指导收集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及时收集危险废物,并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
  五是强化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
  六是加强对收集单位的培训、技术帮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
  七是做好收集试点的宣传,鼓励公众监督。
  问:如何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
  答:为确保收集单位布局合理,提升收集效能,《通知》第二部分明确了如何确定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宜选择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和其他条件较好的地市开展试点。应科学评估辖区内小微企业分布情况、小微企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以及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合理确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数量和布局,避免能力过剩。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托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具有危险废物收集经验、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开展试点。
  问: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为确保收集单位高质量、可持续运行,《通知》对收集单位主要提出了人员、设施、技术和环境管理等四方面要求。
  在人员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在设施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基本要求。
  在技术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工作。
  在环境管理要求方面,收集单位应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要求。
  此外,各省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查内容,进一步细化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有哪些责任?
  答:为确保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和利用处置,防范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利用和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通知》对收集单位提出两方面主要责任。
  一是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责任。收集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等。
  二是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妥善处理的责任。收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范围和收集废物类别,及时收集转运服务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并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按相关规定及时转运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
  此外,鼓励收集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
  问: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收集试点工作高效开展,《通知》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技术帮扶、环境监管和宣传等工作。
  一是加强技术帮扶和协调沟通,生态环境部门可建立工作技术帮扶组,组织现场学习交流、培训,及时帮助收集单位和小微企业解决危险废物收集相关技术问题。试点工作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与交通、应急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集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收集单位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是做好宣传和公众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宣传,广泛宣传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相关政策,推动试点地域范围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实现“应收尽收”。鼓励公众对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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