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有关工作的函》(川污防攻坚办〔2021〕32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广府发〔2021〕7号)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对《广元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目的
全面提高各级各部门应对大气重污染的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重新定义了重污染天气。由“重度污染及严重污染”调整为“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细颗粒物(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二)调整了预警分级。由“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调整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个等级”,取消了蓝色预警。
(三)新增了预警启动条件。近年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增设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浓度为应急预警启动条件之一。
(四)强化了区域协同应对。预警发布中新增加强与川陕、川甘、川东北毗邻地区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可根据会商结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
(五)新增了应急减排清单。根据预警分级,对颗粒物污染天、臭氧污染天应急响应在分级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作出减排要求,调整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
五、施行日期
《预案》解读部门为市生态环境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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