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80号)、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基金,为加强政府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新都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批、征收、使用等行为,制定了该《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切实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激发建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制定过程
经认真研究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形成过程中,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法律顾问意见,并通过公开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与标准。
凡在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按140元/㎡的标准缴纳。该标准是按照四川省发改委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执行的,该文件无最新调整。
(二)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项目提出相应要求。1.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2.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3.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免征;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
5.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三)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退费和滞纳金收取制定相应规定。
四、补充说明事项
(一)解读形式
撰稿解读。
(二)解读主体
1.解读单位:成都市新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联系电话:89396601
3.联系人:宋海彬 13708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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