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印发。
凡未列入清单的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1.成都市人民政府
2.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成都市教育局
6.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外国专家局)
7.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成都市公安局
9.成都市民政局
10.成都市司法局
11.成都市财政局
1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4.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15.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6.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7.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18.成都市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19.成都市水务局
20.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1.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22.成都市商务局
23.成都市投资促进局
24.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成都市文物局)
25.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6.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7.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28.成都市审计局
29.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0.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31.成都市体育局
32.成都市统计局
33.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34.成都市信访局
35.成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6.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37.成都市新经济发展委员会
38.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39.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40.成都市档案局
41.成都市公务员局
42.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43.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44.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成都市版权局)
45.成都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46.成都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47.成都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8.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成都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49.成都市国家保密局
50.成都市密码管理局
51.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52.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3.成都市气象局
54.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