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行业严打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使得网络直播行业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的监管中有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继多位头部网络直播主播曝出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后,行业再迎监管新政,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3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对外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聚焦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等内容,《意见》明确,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相关信息。

为加强税收征管,《意见》还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三部门一起发文意味着多管齐下的全面监管。网信办主要落实平台相应的主体责任,国税总局是针对从业人员税收合规,市场监管总局则是针对业务开展或者电商直播业务的市场行为合规。”

多位财税专家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意见》出台后,使得网络直播行业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等的监管中有了更具针对性的措施,这既有助于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对未来数字税收治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数据驱动税收治理

去年以来,薇娅、雪梨、驴嫂平荣等多位平台头部主播因偷逃税接连被查处。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直播行业在促进灵活就业、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意见》的具体内容也可以看出,行业管理主基调依旧是“规范与发展并重”,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此次对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治理也符合国家对平台经济的审慎包容,让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起来带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须要维护包括税收公平在内的市场公平。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意见》明确了要加强平台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网络直播行业本身靠数据驱动,因而在治理时也更需要利用好数据,比如通过健全税收大数据来实现对行业的全方位监管。”蔡昌认为,相较于此前政策,此次首次对直播平台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界定,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网络直播需要通过平台才能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公开披露提出了要求后,国家可以及时获取平台掌握的信息,更有助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与治理。

谈及如何落实直播平台责任,蔡昌认为,要注意避免出现平台配合不畅,未将数据全面提供给税务部门的情况,因而他建议出台一些具体的监管办法、科技手段等做好数据的防伪工作。

《意见》还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对此,蔡昌认为相应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能和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王桦宇也建议,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业态,一些更具体的面向行业的征管口径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未来税务部门会对行业税收征管出台更加明确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指引,让市场主体在更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下依法经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多管齐下全面监管

实际上,自2016年以来,广电总局、文化部、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多个部门相继颁发了数十个相关文件,规范直播电商产业生态。但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在近年来属首次。

同样具有创新的条款还有,《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直播平台将主播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等情况报送给网信部门,这属于依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落实实名制。”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表示。他继续说明道,“以前除非是有人举报,否则监管部门很难主动地去作为。采取这样的做法也是一种监管方式的创新。监管部门将这些信息掌握在手里之后,监管就可以化被动为主动。但目前,还没有了解到其他行业有这样的类似要求,因为这个工作量很大,数据量也很大。”

不仅是监管方式的创新,在《意见》中还对平台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将对主播的监管更多地压实到了机构和平台。《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蔡昌解释道,目前行业内存在一些可能会导致税收流失的方式,比如一些第三方机构通过把收入转移到税收低洼地区或者违规享受、滥用税收政策进行避税,一些地方还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主播的收入进行税收征管导致税收流失等。此次《意见》在税收遵从方面也做出了更为细致的政策规定。这对于直播行业税收治理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卜羽勤,易佳颖,郑植文 编辑:林虹)

(责任编辑:马金露 HF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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