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2证券简称:*ST中基公告编号:2022-014号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基健康”)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最高院就中基健康与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晟胡杨”)、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番茄”)及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给予裁定结果。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由:追加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新疆锦晟胡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奎屯农工商总场)

  被上诉人:新疆天山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第三人: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师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19)兵07执异1号。

  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中基健康为本案被执行人;

  中基健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奎屯农工商总场履行七师中院(2017)兵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七师中院提起诉讼。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号)。

  2.公司收到七师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兵07民初6号。

  七师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基健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基健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以下简称“兵团分院”)。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号)。

  3.公司收到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

  兵团分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中基健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号)。

  4.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的受理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

  公司因与锦晟胡杨、天山番茄及中基蕃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兵团分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立案审查。

  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号)。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最高院裁定中基健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基健康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案起因是锦晟胡杨与中基蕃茄关于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判决生效后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因中基蕃茄在2015年之前是中基健康的全资子公司,在2015年被一元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而中基蕃茄在2014年进行破产重整过程中锦晟胡杨未能申报债权,以此为由,将中基健康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

  锦晟胡杨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奎屯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奎屯垦区法院做出(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存款、收入123,970,926.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基蕃茄、中基健康相应价值的财产。

  奎屯垦区法院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色番茄”)做出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冻结被执行人中基健康持有的红色番茄100%的股权所对应的股息、红利12397.092636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截至目前,经公司自查,已被执行冻结账户及股权情况如下:

  银行账户情况表

  ■

  所属股权情况表

  ■

  公司已于2020年度,就该诉讼事项,依据兵团分院做出的(2020)兵民终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奎屯垦区法院做出的(2021)兵070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故此,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暂不存在重大影响。

  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事项是否采取相关处置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已着手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妥善处置该诉讼和仲裁结果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690号。

  特此公告。

  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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