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市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29号)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建〔2021〕100号)内容与财资环〔2021〕100号要求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件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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