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1〕154号)的修订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2006年由市政府审议印发的《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级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责的调整、2018年《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订后燃放方式和燃放范围的变化,现行《管理办法》已经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不能满足现实工作需要,有必要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市供销合作社于2020年5月开始起草修订,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调研,了解经营现状,听取专营公司意见建议;二是市供销合作社起草了《修订稿》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发函等方式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交通局)、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和市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同时在市供销合作社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共收到书面反馈意见建议12条,经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9条,其余3条已达成共识;三是市供销合作社将《修订稿》报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并由市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修订稿》在现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删除1条,其余细化调整为31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市供销合作社职责。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本市对烟花爆竹经营实行专营,市供销合作组织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工作”,结合目前实际,将现行《管理办法》中市供销合作社6条职责修改为5条,更加符合现实要求。

(二)关于部门名称、职责的调整。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能职责调整,《修订稿》中修改了各相关市级部门的名称,增加了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市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三)关于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市供销合作社根据经营需要委托市烟花爆竹集团公司对全市每个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原则上每个区县的多个专营公司整合成为一个股份制形式的专营公司),避免内耗,规范管理。

(四)关于加强经营各环节安全管控。参考相关法规,《修订稿》要求市烟花爆竹集团公司和各区县(自治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严格执行专营委托、经营品类限制、合同管理、流向登记、运输配送等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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