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月14日从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煤矿矿长第一责任人责任,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近日联合印发《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考核记分从煤矿矿长正式任职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座煤矿矿长之日结束。1个记分周期(即“1个自然年”)内总分为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煤矿因多项安全隐患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时,对煤矿矿长进行累计记分;煤矿因安全隐患和罚款金额同时出现不同记分情形时,按照绝对值高的进行记分。
《办法》指出,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2分”“-9分”的煤矿矿长,要采取责令煤矿企业对其免职、约谈、通报等惩罚措施。对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记“-12分”的煤矿矿长,将责令煤矿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办法》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将定期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进行公告,并将考核记分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记分不严不实的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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