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征求《遂宁市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结合省、市经信系统项目资金管理突出问题系统治理等工作要求,研究起草了《遂宁市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12月28日前书面反馈至邮箱308109845@qq.com;联系电话:2226915。
感谢大家对遂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21日
遂宁市工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争取和各级资金安排程序,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国、省工业和信息化及财政部门关于项目资金申报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资格审查原则,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单位须具备国家、省、市规定的申报资格和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项目真实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推荐类项目程序
1. 受理申报。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梳理汇总有关资料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送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 。
2. 内部审核。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审核申报材料。若有现场核查要求,须组织现场核查,并做好现场核查情况记录。综合审核、审查情况,报请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向部门党组会议提出申报初步意见。
3. 集体研究。申报的项目经牵头部门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由部门经办科(室、站)按程序上报。若有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要求,须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4.中省对扩权县的项目资金推荐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第四条 切块资金类项目程序
1. 征集项目。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按照切块资金支持方向进行项目征集。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统一提交。
2. 内部审核。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梳理汇总项目征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审核。需要评审的项目,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召开市级专家评审会,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综合项目征集审核情况,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向部门党组会议提出切块资金分配初步意见。
3. 集体研究。牵头部门党组会议对经办科(室、站)提出的切块资金分配初步意见研究后,形成资金分配方案(需公示的应当进行公示)。
4. 资金下达。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将党组会议研究拟定的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查通过后,下达资金文件至县(市、区)、市直园区,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五条 市级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程序
1. 组织申报。牵头部门制发项目资金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自主申报。
2. 受理申报。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按照职能职责受理经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报送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详细梳理汇总有关资料。
3. 内部审核。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现场核查、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建议意见,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同意。若有其它市级部门组织初核的项目,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 按照职能职责收集审核汇总。部门牵头科室综合各相关科室(市级部门)审核情况和意见,向部门党组会议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
4. 集体研究。部门党组会议对牵头科室提出的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研究后,形成项目资金安排方案。
5. 征求意见。由部门牵头科室将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在征求市级财政、税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后,按有关程序报审。
6. 资金下达。项目资金方案按程序审定后,由部门牵头科室正式函商市财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文件至县(市、区)、市直园区和相关企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职责。
1.加强惠企政策和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宣传,按有关通知要求通知、组织企业和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2.负责按照当年国省资金项目项目征集要求受理企业申报,对申报企业经营状况、项目建设手续、申报资料进行查验。
3.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推荐报送的项目需申报材料完整齐全、手续完备、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七条 部门经办科(室、站)职责。
1.负责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制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申报文件,明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申报时间等,及时通知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项目申报。
2.督促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项目主体单位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实效性及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前置行政审批手续(包括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土地征用等)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对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项目初审情况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协调督促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督促按时填报项目实施进度。
3.加强项目资金资料规范管理,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归档清理,年底进行全面归档清理,应移交局办公室存档的办结3个工作日内存档,应科室留存资料进行分类存档;涉及资金项目的申报资料、会议纪要、资金文件保管时限一般不低于10年。倡导规范化的电子扫描件存档方式。
第八条 部门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把关经办科(室、站)向部门党组会议提出的项目申报、资金分配和安排初步意见,督促经办科(室、站)履行监管职责,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部门主要领导职责。
负责项目申报程序把关,组织召开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向上申报的项目、切块资金分配方案、本级资金安排意见,督促分管领导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条 落实县(市、区)、市直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针对单笔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拨付;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辖区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投资情况核查并出具意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投运后拨付。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经办科(室、站)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实地开展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督促问题整改;会同财政等部门核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项目评价
第十二条 按照权限和程序做好项目竣工验收或鉴定。市级工业发展奖补资金等事后奖补资金原则上可不进行验收。若项目资金未规定必须进行验收的,参照其他类似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市场变化、资产重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超过规定验收期限5年及以上的,且项目单位已尽责完成相关义务的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可进行结题验收。因项目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初审后报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后,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四条 做好财政资金处置。结题验收项目已投入资金超过已拨付财政资金补助10倍或完成投资、建设等达到申报目标任务60%的,不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尚有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对因实施主体倒闭、破产、注销、关停、停止生产且退出当地的经营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管理部门共同出具项目终止意见,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不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尚有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剩余资金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支持本地区工业项目,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科(室、支队、站)和相关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并形成报告,对评价不达标或问题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及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执行期间,若国、省对相关内容另出台相关规定的,遵照国、省新规定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