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乡村振兴局商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拟定了《攀枝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其予以公告,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攀枝花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21〕77号)精神,为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着力于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资产清理

  第四条资产清理范围。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2013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包括产业、交通、水利、住房、就业、教育、卫生、民政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的资金,以及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定点帮扶和企业捐赠等资金)、其他扶贫资金(包括脱贫攻坚专项债券等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资产清理管理范围。

  第五条  资产类型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明细表。其中: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收益扶贫、债权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党群服务中心、公共照明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六条  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受益的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进行股份量化。

  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

  “两项改革”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原所在乡、村提供资金项目资产信息,由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

  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不动产需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抓好系统录入。将扶贫项目资产相关数据,高质量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模块,并每年动态更新上一年度数据,建好资金、项目、资产台账,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保持一致。

  

第三章  资产管护

  第八条  落实管理责任。市级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将扶贫项目资产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乡镇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常态化组织开展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组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到户类资产在村组集体指导下,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九条  强化管护运营。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统一、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落实运营管护主体和责任人,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运营管护模式。

  对经营性资产,可采取承包、租赁、合营及独资等方式择优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带动力强的新型经营主体需要。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目标、方式和期限、运营各方权利义务、风险防控等内容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方案,报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后,经成员(代表)大会集体决策,由村组集体与经营者签订规范性合同(协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对公益性资产,要制定和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组集体的,所需管护经费可由村组集体经营收益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

  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发挥效益。

  第十条  规范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公开分配方案和结果,方案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原则。属于村组集体的资产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备案。属于村组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公益性岗位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到户收益分配主要向监测帮扶对象倾斜补助。严禁采取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严格资产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可依法合理流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超过使用年限、长期闲置、置换、报损、报废、淘汰、拆除、变卖、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审批部门(单位),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二条  强化风险管控。各县(区)要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督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早预警、早介入,督促指导产权主体和管护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要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项目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项目资产要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或续签协议。

  第十三条  做好公告公示。各县(区)、乡镇要对扶贫资金项目清理、资产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公益性资产管护方案、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及方案调整等情况,应按照资产权属,由资产所有权人及时公告公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方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科技、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针对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研究、分类指导,提高资产管理质效。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提炼,推广成功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报告制度,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和乡镇应定期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后续管理情况。过渡期内每年开展对上一年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资产情况的清理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对贪占挪用、截留私分、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其收益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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