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105.00万元采购红外热成像仪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采购活动前近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3、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截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1)若供应商为设备制造商,须满足:1)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一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2)所投产品属于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产品,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若设备制造商为国外制造商则无需提供本项资质。(2)若供应商为设备销售商,除提供(1)所要求资料外,还需提供: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备案或许可证件根据采购产品在医疗器械分类管理中等级确定)。(以上所要求的证件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6、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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