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管局,南海新区经济发展局、综合监管执法局:
为维护我市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相关防疫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号)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12号)等规定,现将威海市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威海市疫情防控期间,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杀用品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涨价幅度控制,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二)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7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
(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7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四)2022年3月7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7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二、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威海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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