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2年4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青岛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26号观海楼509,联系人:王美丽,联系电话:0532-82681717,邮箱qdfwjyzx@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属相关单位、人民银行各支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保障资金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青岛市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二、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材料、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监管额度。
三、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即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单位工程建设费用的乘积。
单位工程建设费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平均值上浮20%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各参与方应及时予以拨付,优先用于工程建设。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后,当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提取使用,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四、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监管银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预售资金同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存入监管账户内的预售资金明确到房屋,实行资金全程监管。
五、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设置相应控制节点,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当主体结构封顶,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当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或首次登记并按规定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后,终止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对等级较高的企业,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对规划设计总层数为18层(含18层)以上的建筑,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二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45%。
对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三分之一、一半、三分之二的,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证明,进行现场查勘。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时,应当提交已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相关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或者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支付款项的,提供的付款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向以上单位拨付款项的,应当由对方明确收款银行帐户。
七、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按楼栋为单位抵顶不超过监管额度30%的监管资金。保函的担保期限须至项目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或首次登记后止。出具保函的银行应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我市地方性商业银行。
八、本通知实施前已开立监管账户纳入监管的,按原标准执行。
疫情期间,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0〕7号)、我局《关于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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