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重庆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渝办发[2010]369号)规定,为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加强重庆市《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金融办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通知》适用于经市金融办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且有效期满的融资担保公司(分公司),以及其他省(区、市)融资担保公司在渝分公司(以下合称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核,坚持机构自愿、分级审核、减量增质的原则。其中,各区(县)监管部门负责换证初审,市金融办负责终审。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节。第一节对换证对象进行了说明;第二节提出了换证原则;第三节明确了换证工作要求;第四节规定了换证工作程序;第五节特别指出了换证过程可能会遇到的其他注意事项,最后将“换证工作具体要求”、《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申请材料清单》、“区(县)监管部门初审意见(模板)”等材料作为附件进行了展示。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换证原则,融资担保机构自主选择延续或退出融资担保业务资格,通过实行区(县)监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终审的分级审核机制,严格把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规经营情况,坚持机构“减量增质”。二是规范换证工作程序,程序细分为申请、初审、复审、换证4步,重点对申请时效、申请材料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对审核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三是特别指出《经营许可证》到期日前50日至换证审核通过之前,不得办理融资担保机构变更审批事项,整改事项除外;对于不再申请换证或审核未通过不予换证的机构,区(县)监管部门要督促机构及时完成登记变更或注销等事宜,对于仍有担保业务存量的机构,要监督其履行完在保责任,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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