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立法进程
2019年3月,纳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9年6月,省河长办组成立法起草小组。12月,完成立法前评估报告及初稿。
2019年-2021年,赴浙江、辽宁、青海、重庆等省(市)及省内21个市(州) 开展立法调研,不断完善条例。
2021年3月,纳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度立法计划及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
2021年8月17日,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查。8月29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二、《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六章附则
三、《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相关内容的定义
1.河湖长制: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城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2.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3.一河(湖) 一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行差异化治理的方略。
4.一河(湖)一档:针对河湖建立档案,包含相应河湖的名称、所在水系、上下游关系、河流(段)长度、湖泊水域面积、所涉行政区、水文、河湖长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信息。
5.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包含相应河湖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责任主体和治理措施等内容的指导性文件,用以指导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
四、河湖长制坚持的原则
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五、河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
六、河湖长制工作的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湖管理保护资金和河湖长制工作经费。也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
七、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有几级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
八、总河长办公室及河长制办公室的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河长联络员单位
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十、总河长工作职责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十一、省、市、县级河湖长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排部署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重点任务;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对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十二、乡级河湖长主要职责
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十三、村级河湖长职责
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十四、总河长办公室主要职责
统筹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表彰激励等,审议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文件;领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流域协调机制职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流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
十五、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激励等工作;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负责编制河湖名录、一河(湖)一档;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开展培训、宣传工作;指导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
十六、 河湖长联络员 单位主要职责
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指导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向河湖长报告;会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协助河湖长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
十七、 哪里可以看到河湖长制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载明责任河湖概况、河湖长姓名及职务、主要工作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十八、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十九、河湖长制工作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 河湖长制工作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结合社会评价结果,对下一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二十一、 河湖长制工作激励
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
二十二、 河湖长制工作处罚
乡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一)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
各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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