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9〕35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类别


(一)项目法分配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按照中央、省级、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资金支持。


(二)因素法分配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按照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因素法分配资金原则的安排资金。


二、项目资金申报程序和拨付管理


(一)各扩权县根据省级印发的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申报项目资金,按时将企业和单位的申报资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报送文件抄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根据市级印发的中央、省级、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申报项目资金,并对申报企业和单位的资格、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各区(市、县)收到省级和市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三、切块资金管理


(一)各扩权县收到省级下达切块资金后,应按照省级文件要求开展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按时报送资金具体使用细则,按时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省级文件要求时限,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具体使用细则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或资金使用情况抄送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二)各区(市、县)收到市级下达切块资金后,应在2个月内出台资金具体使用细则,并在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在6个月内完成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等工作,并在拨付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


(二)各区(市、县)应高度重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落实专人专职,注重资金拨付进度管理,并于每月25日前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拨付进度表》报送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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