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辖区各相关金融机构:
《江北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管理办法》已经江北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北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奖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促进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有效增长,持续推动江北区获得信贷营商环境不断改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据实据效”分配,实行“据实结算,次年奖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址在江北区的金融总部机构及分支机构。奖补范围实施名单制管理,即各金融机构先向江北区金融办申报纳入奖补名单,并按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在次年度按上一年度业务情况申报奖补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指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江北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奖补政策主要内容
第五条 实施新建金融服务港湾补贴。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与江北区政府发布的1+5+N金融服务港湾建设标准,开展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第六条 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励。对辖内各银行总部及分支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客户发放首笔贷款的,以200元/笔为标准,按金融机构年度发放首笔贷款笔数给予奖励。每个网点年度首贷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实施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发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具体为,信用贷款年度同比增长达到0.1亿(含)-0.5亿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0.5亿(含)-1亿的,给予2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1亿(含)-3亿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比增长达到3亿(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实施动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新型抵质押贷款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通过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向注册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按年度增长情况进行奖励,具体标准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资金申报。申请奖补资金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区金融办进行申报。
第十条 资金审核及拨付。针对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由区金融办审核后将奖补资金向有关金融机构拨付。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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