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川财会〔2021〕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实施细则》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新设“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明确将交通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单独核算,对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交通基础设施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够细化、管理主体责任不明、资料遗失等原因,大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2020年12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和核算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实施细则。为落实两部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公路水路资产的管理和核算,财政厅会同交通运输厅共同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27条,分为总则、记账主体、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明细核算、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经营性公路公共基础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是明确记账主体。《实施细则》根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明确分别由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公路管护单位,其他承担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职责的单位作为我省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三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构成。《实施细则》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汽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具体构成参照《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构成表》。
四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实施细则》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应当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有账面价值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按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无账面价值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按项目竣工决算批复的造价、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复的预算、评估价值等进行初始计量;确实无法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初始计量的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按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定的《重置成本标准》进行初始计量。
五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实施细则》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不计提折旧。《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已经核算公共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为增加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计入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大中修、小修保养、自然灾害及抢修等后续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六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实施细则》明确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行政等级、路线(含桩号)进行明细核算。汽车客运站应当按场站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包含航道、港口和轮渡,其中:航道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航道名称、通航建筑物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港口名称、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轮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渡口名称和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详见《公路水路公路基础设施会计明细科目及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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