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要求,加强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制定了《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经市发展改革委第2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
2022年3月8日
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规范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应对市场异常波动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是指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企业,包括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中心五种类型。
第三条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科学布局、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要求,坚持动员推荐、择优确定,分级负责、逐级备案,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粮食应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各环节功能,开展辖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推荐、确定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的应急储运、加工、配送、供应等能力,详见有关标准(附件1)。在涉粮企业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可同时申报市级和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六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布局规划应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综合人口、交通等因素合理布局,符合应急需要。
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重点保障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的应急供应。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且每3万人应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第三章 确定和备案程序
第八条 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定和备案的主要步骤应符合《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粮食应急工作实际、布局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或推荐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企业申报材料应当真实齐全,符合相关条件标准。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企业情况等信息严格把关,择优初步确定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进行实地查看。实地查看无异议的,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由本辖区区县(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拟推荐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上报市粮食局确定。
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报企业可以同时确定为市级和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确定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明确应急保障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授予牌匾(附件2),并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企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应采取书面方式逐级备案,并及时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企业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动态维护企业信息,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调整(新增或退出)。
第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政策扶持,协调有关部门,在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粮食加工项目改扩建、粮食储备信贷政策等方面,为符合条件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争取支持。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调研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企业困难。
第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全市粮食应急指挥调度,组织企业用好国家及市有关信息化平台,有效提升粮食应急保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企业的申报材料,每年对已签订协议的企业责任义务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每三年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应急保障情况进行评估。市粮食局应每年对区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义务不到位、企业应急保障能力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出现《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并按程序及时补充新的粮食应急保障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的非企业性质的社会主体,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2.牌匾样式
附件1
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标准
单位:吨
区域 | 企业类型代码 | 分类 | 市级 | 区县级 | |
应急储运企业 | CY | 库房仓容 | 2500 | 100 | |
油罐罐容 | 200 | 10 | |||
日运输能力 | 20 | 5 |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10 | 2 | |||
应急加工企业 | JG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90 | 10 |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60 | 5 |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20 | 1 | |||
应急配送中心 | PS | 库房仓容 | 200 | 30 | |
油罐罐容 | 100 | 1 | |||
日运输能力 | 30 | 5 |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20 | 1 | |||
应急供应网点 | WD | 小麦粉设计日供应能力 | 8 | 0.5 | |
大米设计日供应能力 | 8 | 0.5 | |||
食用油日设计供应能力 | 2 | 0.5 | |||
应急保障中心 | BZ | 仓储 能力 | 库房仓容 | 2500 | 100 |
油罐罐容 | 200 | 10 | |||
加工 能力 | 小麦日加工能力 | 90 | 10 | ||
稻谷日加工能力 | 60 | 5 | |||
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 | 20 | 1 | |||
运输 能力 | 日运输能力 | 30 | 5 | ||
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 | 20 | 1 | |||
供应 能力 | 小麦粉日供应能力 | 8 | 0.5 | ||
大米日供应能力 | 8 | 0.5 | |||
食用油日供应能力 | 2 | 0.5 |
备注:1.应急储运企业应为承担政府储备原粮(油)的企业;应急加工企业主要承担粮食加工和食用植物油加工、精炼;配送中心应具备一定规模 的商超、粮油批发、成品粮(油)储备并有相应配送能力;供应网点为小型超市、社区门店、个体经营户。
2.企业满足储运、加工、配送、供应各项能力细分指标之一的,即达到相应企业标准;
3.保障中心应同时满足仓储、加工、运输、供应等四个功能指标。
附件2
牌匾样式
说明:1.牌匾大小规格为600*400*25mm,材质为1mm厚不锈钢,面拉丝处理。
2.“重庆市X(区、县)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字体如上,颜色为红色。
“重庆市X(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字体如上,颜色为黑色。
3.落款为授牌的发展改革部门。
4.确定为“应急储运企业、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保障中心”的,统一授牌为“重庆市X(区、县)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确定为“应急供应网点”的,授牌为“重庆市X(区、县)粮食应急保障网点”;同时符合“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保障企业”的,可同时授予前述两块牌匾。
5.右上方编码,字体如上,颜色为黑,例如“NO.CY2022011”。由“企业类型代码”+“授牌年度”+“企业编码”组成。企业编码由授牌的发展改革部门自行排序,授牌年度不影响企业排序;取消企业授牌后,已使用的编码,不得由新企业承继。
6.同时授予储运、加工、配送或保障中心的,牌匾仅授予一个,右上方编码可按储运、加工、配送和保障中心类型进行排序,并依次向下排列印制多个编码。
文件下载: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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