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推行矿长安全考核记分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煤矿矿长第一责任人责任,近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联合印发《陕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

《办法》共计19条,从记分周期、记分情形和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分别规定了一次-12分、-9分、-6分、-3分的记分标准。

《办法》明确,考核记分从煤矿矿长正式任职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中止。1个记分周期(即“1个自然年”)内总分为12分,按照记负分的方式进行。煤矿因多项安全隐患同时存在多种记分情形时,对煤矿矿长进行累计记分;煤矿因安全隐患和罚款金额同时出现不同记分情形时,按照绝对值高的进行记分。

《办法》指出,对1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12分、-9分的煤矿矿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责令煤矿企业对其免职、约谈、通报、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等惩罚措施。对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次记-12分的煤矿矿长,将责令煤矿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5年内不予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办法》强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谁执法、谁考核、谁记分”的原则,根据煤矿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其他情形,对煤矿矿长进行考核记分。省应急管理厅将定期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情况进行公告,并将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工作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考核记分不严不实的市县监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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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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