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
为加快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二、办理程序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可凭市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企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各水电气暖专营企业要及时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单位申请,简化办理程序,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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