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察范围
一是排查认为存在采掘接续紧张或可能存在采掘接续紧张安全风险的煤矿。
二是去年集中排查确定的采掘接续紧张煤矿,全部列为现场检查对象开展“回头看”。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2年5月底。
三、检查内容
(一)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正常生产矿井的“三量”可采期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巷道工程、钻孔工程是否存在擅自减少;瓦斯抽采时间,灾害治理措施是否存在擅自缩减等行为。
(三)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是否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四)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采煤工作面生产系统,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个数,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擅自缩短工作面走向(推进)长度,或未经批准擅自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
(六)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是否主动采取限产或停采措施等。
(七)煤矿或者其上级公司是否存在明知矿井采掘接续紧张仍然下达不切实际的产量考核指标或者相应的经营考核指标。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内容(《煤矿安全规程》对采掘部署的要求 )。
四、处置要求
(一)对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责令煤矿企业明确整改责任人,调整生产经营指标,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同时,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明确专人驻矿盯守,严防漏管失控。
(二)对采掘接续紧张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违规压缩灾害治理时间、挤占灾害空间、冒险组织生产的煤矿,要按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对采掘接续紧张不报告,未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开展责任倒查,依法对责任人员实施严厉处罚和问责。
(四)对去年已排查出的采掘接续紧张煤矿未落实停产限产措施,整改走过场,仍然组织违规生产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对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中国煤炭报或当地主流媒体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武器,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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