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支持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校院所协同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激发高校院所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现就《扶持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校院所在激发区域创新创业活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和赋能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重庆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了本《扶持办法》。
二、主要内容
《扶持办法》共包含17项条款:
(一)总则(第1-2条)。明确制定《扶持办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和适用对象。
(二)政策条款(第3-12条)。从以下三个方面激励高校院所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支持高校院所原始创新,共3条(第3-5条)。为产出一批高水平、标志性的科研成果,增强西部(重庆)科学城创新源头活力,《扶持办法》对高校院所增强研发投入进行补贴,对承担重大科技奖项给予奖励,对建设和新获批重大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2.支持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共3条(第6-8条)。为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打破科技创新供需藩篱,推动更多创新技术就地转化,《扶持办法》对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高校院所及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高校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首席技术合伙人、高校院所开放共享大型科研设施给予相应单位奖励。
3.支持高校开展创新创业,共4条(第9-12条)。为凝聚创新动能,全面营造高新区创新创业氛围,对科研人员创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对高校院所开展创新活动给予费用补贴,对产业创新载体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对高校引进校友企业落户给予奖励。
(三)附则(第13-17条)。明确了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资金来源,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等。
三、适用对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中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仅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院所及企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仅适用于相关学院、研发平台整体在核心区范围内的高校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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