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8年7月16日经七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规定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我市对于散装水泥行业的管理文件为2003年印发的《内江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近年快速发展的散装水泥行业。省上在2017年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为配套《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更新我市散装水泥管理文件,故出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沿袭或扩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结合内江实际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散装水泥发展管理职责。主要内容是明确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职责。二是明确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站点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的规定。三是结合环保,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要求,划定内江市规划区内“禁搅区”,推广预拌砂浆,减少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四是明确对违反《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处罚方式。
三、主要亮点
一是为减少建设工程现场搅拌造成大气污染,《办法》依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结合内江实际,规定我市规划区内 “禁搅区”,并明确规定“禁搅区”内推广预拌砂浆步骤及从图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控制措施。其中,将内江市2030年城市规划范围内东兴区、市中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规划的城区范围设置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同时也作为限制审批现场移动搅拌设施的控制区域。将内江市2030年城市规划范围内东兴区(不含椑木镇)、市中区、经开区、高新区(不含白马镇)规划的城区范围设置为近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江市预拌砂浆推广按照先主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分阶段实施。
二是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三是明确特殊情况可以现场搅拌和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情形,实事求是,防止“一刀切”。《办法》规定在禁止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情形对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水泥使用总量30吨以下的。并规定以下情形可现场搅拌: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平原地区施工现场80公里、其他地区施工现场40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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